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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不向一般会员收取会费,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